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资法》、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法规、条例和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等。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审计业务范围和内容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和内容:①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文件的审核;② 检查隐蔽验收资料,对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控制;③ 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的审核;④ 工程索赔事项的分析和控制,防止出现索赔的建议,索赔费用的计算、审核;⑤ 工程进度节点款的审核、计算与支付控制;⑥ 桩基基础工程竣工结算及专业分包工程结算;⑦ 审核总承包施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⑧ 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⑨ 建立委托方供应设备价格咨询数据库;⑩ 其它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咨询服务所需要的工作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为七个工作日。第九条委托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假如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经咨询人审核认定的施工方提报的工程结算价,超出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审计出具的审计结算价 3%以上的部分所支付的审计费用,由咨询人赔偿该项损失,其损失从酬金中扣除;2、若由于咨询人的原因造成服务时间的延长,根据造成的后果的程度给予一定的处罚。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本项目的合同价=中标价 中标价为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酬金支付的时间: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委托人支付合同价的 10%酬金,以后酬金按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节点支付,支付金额计算方法:应支付酬金=本节点完成投资额/工程投资总额*本合同价总额*80%咨询人提供服务期间酬金最高付至中标价的 80%,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且清算相关费用后一个月内支付余额.若委托人有额外的咨询工作,收费标准为:双方另行约定.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和转账支票支付酬金。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 ) 种方式解决:(一) 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