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安徽国建招标造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审计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审计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造价审计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审计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审计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审 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审计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工程造价审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审计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审计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审计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计业务。第五条审计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