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法律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 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 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 移交的手续) ,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 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 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 组织,相关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