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 年 7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7 号发布 2024 年 10 月 29 日修订 2024 年 11 月 12 日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4年 11 月 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讨论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别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