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4]11 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律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根据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
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六条 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地区(施施工场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