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现金管理制度的滞后性及改进建议作者:于金灵来源:《经济视野》2024 年第 06 期 现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部分规定与当前经济社会进展不匹配、可行性差
一是未对现金替代性金融工具加以规定
《条例》未对支票、本票、网上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等新型结算工具的使用和管理加以规定,导致假借名目支取现金挪作他用的现象难以监管
二是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不具现实意义
《条例》规定开户银行应对开户单位核定 3 至 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而当前,企业资金流动日趋多元化,以致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的规定基本流于形式
三是缺乏对现金缴存业务的有效管理
《条例》偏重于对现金支取业务的审查,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监督
而从防范反洗钱的方式上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的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关键
现金管理处罚执行难,处罚主体不科学
一是开户银行被给予行政主体地位与相关法律相抵触
《条例》规定对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主体是开户银行,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权限
金融体制改革以后,各开户银行不再具有《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者身份与职能,使得现金管理行政处罚职能形同虚设
二是各家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造成事实上的现金管理职能弱化
开户银行为争取客户,迎合开户单位需求,往往把方便的现金支付作为竞争的“”一种 服务手段 ,对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不愿检查或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也不愿处罚
监督主体责任不明确,监控实施不到位
一是现金管理对象覆盖面狭窄
《条例》只对单位的现金管理做了明确规定,而且管理重点以银行为主,忽视了对个人大额现金支付的限制,也未将证券、保险、期货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和使用纳入监控范围,出现监管空白
二是央行的现金管理和账户管理存在职能重复交叉现象
目前,现金管理由货币金银部门负责,账户管理由会计部门负责,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