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摘要:教唆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是一个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只要掌握如何去判定实行过限的问题就能解决教唆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然而,学术界对如何确定实行过限有不同的看法。在特定情况下,过于抽象无法清楚地确定是否已经实行过限,因此无法解决复杂的问题。对于教唆犯罪过限的认定,应具体结合实际情况,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案件,综合考虑具体情况,解决教唆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关键词:实行过限 教唆犯 认定目录一、教唆犯中实行过限的基本理论概述(一)、教唆犯的概念及性质(二)、教唆犯中实行过限的概念及其构成1、教唆犯中实行过限的概念2、教唆犯中实行过限的构成要二、教唆犯中实行过限认定的现状(一)、教唆犯中实行过限认定的现有理论 1、超出教唆故意说 2、未预见说 3、教唆类型区分说 4、构成要件异质说(二)、教唆犯中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三、教唆犯中实行过限认定方法(一)、教唆犯中实行过限认定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主客观相的结合原则 2、“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3、理论与个案相结合使用的原则(二)、教唆犯中实行过限认定的具体判定 1、准确区分教唆故意的范围 2、考虑教唆犯犯罪意图所产生的背景 3、厘清教唆犯的犯罪目的与被教唆人犯罪的动机 4、考量教唆犯对加重结果发生是否能预见 参考文献 正文一、教唆犯中实行过限的基本理论概述(一)、教唆犯的概念及性质所谓的教唆犯具体包括使用利诱、怂恿、劝说、收买、威胁以及授意等手段,强行将自身的各种犯罪倾向进行洗脑式灌输到根本没有任何犯罪倾向的人身上来洗脱自己来做的罪名,最终要求被教唆人以自己的意图进行相关犯罪行为,这里所提到的教唆者就构成了相应的教唆犯。在此我国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通过教唆他人来进行相关犯罪的,需要根据共同犯罪过程当中所构成的作用进行相应的处罚:在对未成年人实施教唆时,就需要遵循从重的原则进行惩罚,再有就是没有教唆犯罪成功的情形,可以相应的从轻处理。教唆罪的最基本特征不是自己亲自在犯罪现场进行犯罪,具体是对其他的人员进行相关教唆逼迫他人根据自己的犯罪倾向在犯罪现场进行犯罪,所以就构成了共同犯罪的形式,被教唆对象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对教唆对象有精神病史或者不满 14 周岁时,所谓的共犯关系不能成立,这种情况下只针对教唆人进行定罪。1教唆犯罪的分类:教唆犯以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