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90 号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2 月 14 日市政府第10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2024 年 4 月 1 日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机动车清洗站管理,法律规范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清洗站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进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清洗站,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设施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政府扶持与鼓舞)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清洗行业的进展
鼓舞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
第五条(职责划分) 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设置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规划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用水、节水、排水等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周围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