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成府发[1995]145 号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因室内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会同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区)范围内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公安、规划、轻工、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和从事房屋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房屋室内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有用,并符合抗震、消防、电业、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墙体、梁、柱、板等结构
确需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依照本规定报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许可证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或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证明; (二)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第八条 确需拆改墙体、板结构的房屋在五区范围内的,应先经下列单位根据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审查同意后,属于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核,属于住宅的报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