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1 日起,《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开始施行
它的颁布施行,是民事审判乃至整个民 事诉讼领域中一件意义重大的事情,它必将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产生广泛的 影响
但凭心而论,人们对证据制度改革的期盼, 特别是民事诉讼 理论 界所期待的证据规则,却并不是最高法院已经出台的《证据规定》所能涵盖的
《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虽有诸多的不尽完善之处,但它毕竟让举证中的时间限度以制度的形式显现在我国的证据规则之中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含义
举证时限制度, 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 法律 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①该制度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举证时限所针对的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举证时限制度的有效运转,要求必须严格划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的责任
“贯彻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当然,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必须保证当事人有较强的举证能力,通过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当事人取证权的实现
只有这样,让当事人承担不按期举证的不利后果才具有可能性和正当性
第二,举证责任所针对的,不仅是当事人提出自己所持有的证据材料的行为,还应包括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其调查证据或申请命令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
这样,在限制法院调查取证主观随意性的基础上,明确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来承担
第三,举证的时间限度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
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在某一诉讼阶段或之前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期限,具体的期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指定或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努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第四、举证时限制度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
即假如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的证据,那么将会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将不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