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明确企业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序、方法与措施,特制定本办法。损失额2 万元以下,且负面影响未超出部门范围,不构成责任事项的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惩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其属下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违规违纪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行政及经济责任.(一)、故意责任行为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二)、过失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开,以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结果的行为;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不尽职、不尽责,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员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构成严重过失责任行为。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原则及权限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依据,除以企业及各单位内部所有制度流程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各单位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第五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制度流程、或应尽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二)、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四)、责任事故是由带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法律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手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实行充分措施避开或挽救损失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手全部承担;(五)、对故意实施或造成外部的、明显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行为,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六)、对责任范围内事项推卸责任,造成整体工作延迟,使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七)、对需团队合作的工作,不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