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中的房产权属与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欣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中,常常会遇到购房者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项,所购房产也已经向购房者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
在新的企业破产法以及物权法出台实施后,对此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该房产还登记在破产的房地产公司名下,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能否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收回已经向购房者交付的房产,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受利益驱使存在不同观点,需要讨论解决
一、已向购房者交付的房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对此种情况未作明确规定
202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但是,该司法解释是在旧破产法下制定的,在新企业破产法以及物权法实施后是否仍然有效,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被明令废止,且该条规定与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有关破产法司法解释不存在冲突,所以应当继续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废止都是通过下发“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方式进行的
假如有新法出台,在旧司法解释废止之前,对其效力则是实行与新法相抵触者不再适用,其他仍然适用的方式解决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