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信用度,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进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1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信用考核、公布、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全面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并运用韩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称信用管理平台)对其信用评价等级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奖惩机制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和审慎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法律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信用管理平台,负责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日常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结果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息进行记录、提交、处理、使用和公开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一)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开发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专业管理人员和项目情况等信息
(二)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