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编号:,联系电话:,住址: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编号:,联系电话:,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租赁房屋概括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于市(县、区)街(路)(巷/小区)栋单元楼(号/套/室)
该房屋设计户型为:,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用途为:(住宅/商用/办公)
该房屋现有附属设施、设备详见合同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该附件作为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计个月
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
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 100 元违约金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1
甲、乙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租金为元(大写:仟佰 拾元整)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甲、乙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① 乙方按每(年/月)结算一次的方式,支付甲方租金合计元: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年月日,每期租金先付后用;②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并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应金额的房屋租赁有效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元(大写:仟佰拾元整)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应在房屋返还时一次性返还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