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细则装饰、装修工程监理细则一、通则 1、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的施工监理及验收
并应执行《建筑装修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10-2001)及各地方的规定
2、本细则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10-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09-2024),并参照有关装饰、装修施工工艺编写
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3
1 已对主体结构尺寸、柱子、墙面的垂直度、轴线、预埋件及预留孔、槽等进行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进行处理;3
2 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内临时供电线路及供水管线已敷设完成; 3
3 管道、设备等安装与调试应在建筑装修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施工前完成;3
4 主体结构经验收合格并清理洁净; 3
5 地铁车站内整体道床施工完毕; 3
6 地铁主体结构和道床已贯穿测量,与装饰装修有关的水准点、轨通设计中线等有关资料己交装修施工单位; 3
7 车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批准并进行交底
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的环境湿度和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4
1 抹灰、镶贴板块饰面工程应不低于 5℃;4
2 涂料工程应不低于 8℃;4
3 玻璃工程应不低于 5℃;4
4 胶结剂粘贴饰面工程应不低于 10℃;4
5 施工环境相对湿度不宜大于 80%
5、建筑材料要符合设计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进场复检合格报告,并要符合业主的有关规定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电、暖、燃气、通讯等配件设施
7、必须编制装修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8、装修设计须经业主及地方相关部门批准,亲经审查意见修改确认后,方能施工
9、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