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书甲方(被执行人):周忠权、苏菊兰乙方(申请执行人):岑富甲方于 2024 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期间,先后共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316000
00 元整,乙方因追讨无果而诉至法院,(2024)茂南法民初字第 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甲方经济临时困难,临时无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甲方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偿还借款 6 万元给乙方(如经济好还可多还);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还清借款本金 316000
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还清借款利息(按法院判决的从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付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他诉讼费用共计 8260
00 元二、乙方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拍卖甲方的房产
三、法院裁定:每月从甲方工资帐户扣 1000 元以偿还债务,继续执行至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止
四、法院裁定:查封属周忠权、苏菊兰所有的位于茂名市文明南路 16 号大院 14 号 602 房(证号 C1586267)一套及 24 号车库(证号 C1586266),继续查封至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止
以上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检察院各一份,法院二份
甲方:乙方:2024 年 月 日保证书我保证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履行完毕(2024)茂南法民初字第 13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是还清所借岑富的借款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如不能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人同意将位于茂名市文明南路16 号大院 14 号 602 房(证号 C1586267)一套及茂名市文明南路 16 号大院9、10、11、12 号首层 24 号车房(证号 C15862667)的房产所有权交法院拍卖,特此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