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制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明确租赁(承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一、 租赁(承包)单位出租或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或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二、 甲方的权利(一) 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 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 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排除或者对乙方下达整改意见
三、 乙方的权利(一) 依法自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 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双方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四、 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 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出租或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 、管理,主动配合、支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事故和违法行为全面负责
如因承租或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出租或发包单位被地方政府处罚,承租或承包单位应按罚款赔偿出租或发包单位,当月单项结算,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三)应保障《安全生产法》给予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