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献 国人部发[]56 号 有关印发《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措施》的告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 我们制定了勘察设计行业《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措施》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附表: 1. 2. 3.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境保护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从事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设计及有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是指经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如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境保护专业工程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如下简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环境保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