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XXX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由[XXX有限公司你]与[XXX有限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与XXX有限公司投资标的签订 2024 年 1 月日中国 某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4 年 1 月日在中国某地签订:甲方(投资方): XXX 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乙方XXX 原股东(乙方 1)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XXX 实际控制人(乙方 2)住址:身份证号:XXX 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或“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乙方、标的公司及其它方于 2024 年 1 月日共同签署《关于天 XXX 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由甲方支付投资人民币 XXX 万元,从乙方 1 处受让标的公司股权,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投资后标的公司 XXX%的股权;2、XXX 系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3、各方一致同意,尽快完成标的公司并购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IPO);为此,各方就《投资协议》未尽事项补充如下,以兹各方共同遵守:第 1 条业绩承诺1
1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共同承诺:2024 年度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 XXX 万元;(上述年度指日历年度,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上述净利润的计算需满足以下三点要求:(1)以经由投资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内 IPO 及并购领域排名前十)的归属于标的公司的净利润(“净利润”;以税后净利润与税后净利润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孰低数为准)为计算依据,经各方确认后确定;(2)帐外利润(或者其他任何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利润)不以任何形式计入净利润之内,亦不在估值调整的净利润考虑范围之内;(3)基于各方一致同意,尽快完成标的公司并购或 IPO,因此上述净利润的计算尚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法律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比例、存货周转率等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