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法律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 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和创新型优质初创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 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 投资限制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 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 进展战略清楚、未来增长可预期; (2) 清楚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 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 法人治理结构清楚; (5) 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开发部、投资管理部
第八条 投资立项委员会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由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