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法律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考 核第二条 各临床科室每月结合本科室的医嘱和处方点评,组织对本科室内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进行总体自查考核,考核结果有分析、评价,找出存在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第三条 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考核工作,由院感科、药剂科、医务科和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等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共同完成。第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共同监管制度》中的责任分工,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次月十日前报医务科,医务科负责汇总后报给办公室兑现奖惩。第三章 奖 惩第五条 临床科室每月没有进行医嘱和处方点评和对本科室内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进行总体自查考核,考核结果没有分析、评价,制定整改措施的,扣除科主任当月津贴. 第六条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予以 2 倍处罚;经查实医师存有滥用抗菌药物行为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予以 5—10 倍处罚.第七条 根据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的使用率指标,抗菌药物使用率每升高 1 个百分点,予以责任科室以 50 元为基数累计处罚。第八条 使用三线药物、联合三种抗菌药物用药及以上而没有药敏检测报告,或未经科主任批准的,责任人按 200—500 元/每例次处罚;科负责人在没有药敏监测依据的情况下批准使用三线药物的,审批者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没有依据更换抗菌药物及病历中没记载使用理由的,责任人按 100 元/每例次处罚。 第十条 门、急诊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经治医师在处方上不注明诊断或与门诊病历记载不符的,责任人按 50 元/每例次处罚。当月累计超过 10 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的金额予以等额处罚. 第十一条 药师不仔细审核处方,不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予以登记的,责任人按处方 50 元处罚,当月累计超过 10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总额的 10%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经核查,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或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累计达三次的医师提出警告、诫勉谈话,限制其特别使用级和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