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如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备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协议(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准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规定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协议是主协议的从协议,主协议无效,担保协议也无效,但担保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协议的独立性,即担保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主协议,主协议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协议的效力
第三条担保的种类(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连带责任保证条件下,无论债务人与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信用社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抵押财产折价抵贷
(三)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