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公司招投标工作,强化检查和监督,提高工程和原材料质量,降低成本,确保招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人选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确定。 招投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 招标项目的审核; (二) 确定招标方式; (三) 拟定招标文件;(四) 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询价等; (五)拟定合同文本,经财务和律师等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 (六) 负责招标文件资料的归档、建档工作. 招投标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 3 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合作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 4 条招标范围 (一)基建工程类:基本建设、工程改造、安装、装饰、维修以及通 讯、监控、网络工程等工程. (二) 在建项目的主材、水暖器具、电控系统、装饰材料等项目。 (三) 批量价值在人民币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及办公用品。 (四)其他由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的招标项目。 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零星物资采购、维修等项目,由主办单位询价后提出具体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办理。 第 5 条招标方式 (一) 公开招标 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公司利用网络或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法人参加投标竞争. (二) 邀请招标对具有特别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可以采纳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主要适用情形有: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妹,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 议标对于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在三家以下的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实行议标的方式,通过共同实地考察和面对面商谈后采购.具体招标方式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实行上述一种或多种相结合的招标方式。 第 6 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申请 1、在本办法规定招标范围内招标项目由承办部门提报申请,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综合办公室。2、经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