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办理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措施》(财政部令第 26 号)。 二、申请条件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者,可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获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和理财学)学历或学位,自毕业之日其 2 年内,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 2.通过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有科目合格(即持有《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性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市直单位(指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企业、驻莞部队、省驻莞机构等)东莞市财政局会计科(办证大厅设在市会计学会)非市直单位(或无工作单位)本市户籍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财政分局非本市户籍单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镇街财政分局 四、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卡》,如现已从事会计工作的,还需增长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以同步办理注册登记(表格可登陆东莞财政网站下载,网址:http://czj.dg.gov.cn);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且尚未从事会计工作的,还需提供有效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红底彩照 2 张。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与否颁发《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决定(如 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颁发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六、收费原则及根据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82 号),每证收取工本费 8 元。 七、受理部门及联络方式会计从业资格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