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业务服务协议甲方(开户单位全称):账号: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开户银行全称):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河支行地址:临沂市河东区解放东路与兰亭路交汇联系电话: 0539—8091086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24]122 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为法律规范开户单位支票使用要求,维护支票流通秩序,现就甲乙双方在办理支票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一、甲乙双方在办理支票业务时,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确保出票质量.二、甲方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三、甲方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四、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甲方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或将未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交付持票人。五、甲方出现前三条规定行为时,乙方有权予以退票,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或纠纷,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甲方实行限售、停售及上报空头支票报告的措施,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甲方有义务配合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空头支票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工作.六、甲方签发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或者印鉴不符等原因被退票时,应积极实行补救措施尽快将资金支付持票人,以下情形在最近 12 个月发生三次以内的,乙方可以不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1。在银行退票后及时支付票款、收款人没有异议的,或者就延迟付款取得收款人谅解的; 2。出票人签发以自己为收款人的空头支票且未经背书转让的。七、乙方首次向客户出售支票时,有义务切实做好针对客户信用状况及业务需求的尽职调查,实行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门走访、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支票违规“黑名单"、本银行支票存款账户资金和交易记录等方式,全面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支票违规历史等信息并确定出售支票数量。账户开户时间不满 3 个月的,乙方原则上每次出售不得超过 5 张.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限制向甲方出售支票凭证数量,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 1 张:1。最近 12 个月(自然月,下同)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2.最近 12 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