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 2024 年第 71 号· 发布日期:2024。09.02· 实施日期:2024.09。02· 时效性:有效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 2024年 8 月 31 日经第 19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 杨传堂 2024 年 9 月 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4 年第 6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 5 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 1 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 2 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2024 年 9 月 2 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24 年 10 月 27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 2024 年 9 月 2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第四条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