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释义前言1986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于保障我国内河交通安全^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内河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尤其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损失严重。据统计^2001年共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645起^死亡490人^沉船290艘^直接经济损失16472.27万元^其中^内河交通事故就达525起^死亡336人^沉船155艘^直接经济损失4072.21万元。同时^一些重大、特大事故也屡屡发生^不仅造成了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而且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例如^2000年6月22日发生在四川合江县的“榕建”客渡轮触礁事故^造成221人全部落水^130人死亡的特大悲剧。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导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脱节或者缺位。原条例只对港航监督机构即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而对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与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船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等^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过于原则^实践中出现了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情况^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难以找到应当承担责任的管理部门。二是^有些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技术条件差、安全标准低。三是^船舶和浮动设施经营人的行为不规范^在经营活动中重效益、轻安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章作业的情况比较严重。四是^原条例对执法机关的职权规定得比较具体^但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规定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11章9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第五章^渡口管理^第六章^通航保障^第七章^救助^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这次条例修改的重点是^一、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了船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条例针对原条例对地方人民政府和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在安全管理方面未规定明确责任的缺陷^重点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规定^^一^地方人民政府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二是^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对设置渡口和撤销渡口的审批权。三是^规定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浮动设施遇险的报告后^应当对救援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四是^规定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二^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要求其对船舶和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二是^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三^船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二、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针对现有船舶、浮动设施技术条件差、安全标准低的问题^条例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合格、履行登记手续^并配备必要的船员^方可航行或者作业。二是^规定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