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文献 国质检锅[]248 号 有关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合用的无损检测措施包括: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电磁()、声发射()、热像/红外()。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如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对应措施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 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详细实行。考核的详细工作由对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如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考委会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详细办事机构。第七条 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企业集团企业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重要职责是:(一)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二)负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级别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原则;(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有关技术原则的编制、修订及评审工作;(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有关课题的研究及技术交流活动; (八)协助质量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