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教育系统内部管理水平,法律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法律规范》(试行)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全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教育局机关和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实施内部控制
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有关工作人员仔细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