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3 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诚信管理记录与证据进行控制,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为了证实管理制度有效性和为审核提供证据,为了完整保存用以解决争议的各类证据资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记录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是信用管理部
其它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
第二章 记录与证据管理 第三条 信用管理部应建立记录清单,以方便检索
每一个制度的记录清单都应记入该记录清单
第四条 协会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有证据意识,应注意保存各类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是指对确定权力、义务和责任有重要证明力的资料
第五条 每一制度文件,都应明确与其有关的记录,并尽可能明确记录格式
第六条 记录可以规定保存期,对于规定保存期的资料,应在设计记录格式时明示保存期限
第三章 记录的销毁 第七条 过了保存期的记录资料经总裁批准可以销毁,销毁应有销毁清单
第四章 本制度的评价与完善 第八条 制度的定期评价
每年于 9 月 1 日之前,对本制度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是:本制度的作用与意义,本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然后根据评价的结果,完善本制度
第九条 制度的不定期评价
协会内每一位员工和每一个部门均有权提出完善本制度的建议,建议应当详细说明完善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议一般采纳书面形式,也可采纳口头形式,采纳口头形式的,信用管理部应根据口述内容制作书面的建议书
信用管理部接到制度修订建议后,立即向总裁汇报,由总裁决定是否修订或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修订建议
第十条 制度评价后,如需要完善,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经原批准人或其继任者批准后执行文件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通报批判的处分,性质与情节严重的,将记入违规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或者进行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的工作人员,将给予行政降级的处分,性质与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