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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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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 X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第六条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第八条公司应仔细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仔细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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