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物业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造和保持干净、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或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逐步推行物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物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舞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进展。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监督指导全市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价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收费工作,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物业管理收费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建委、城管、规划、质检、技监、公安、市政、绿化、环卫、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1]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物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服务的权利; (四)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