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书 甲 方:身份证号:乙 方: 身份证号:丙 方: 身份证号: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创立(暂定为此名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合作方式: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整,首期实缴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出资为货币形式,其中:甲方:出资额为 20 万元,占公司股权的 40%;乙方:出资额为 15 万元,占公司股权的 30%;丙方:出资额为 15 万元,占公司股权的 30%
合作项目:1
包括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许可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其他项目,具体的参照营业执照的业务经营范围
甲方、乙方不参加公司的经营,丙方组织经营团队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股东可进行监督制约
协议时效合同有效期:自签订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合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拟定股东协议
四、出资详情 出资时间: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甲、乙、丙三方将投资资金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开户行: 卡号: )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甲、乙、丙三方按股份持有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法律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若股东未根据规定缴纳出资,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有权督促未按规定缴纳的股东进行追缴,并且可追罚未缴交金额的 10%作为滞纳金,用于公司运作资金补偿
若超过两个月依旧未履行,其他股东可向法院起诉
出资证明: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