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兴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提高农牧民综合素养,提升农牧民综合素养,助推农牧业农牧区进展,助理农牧民收入增加”为总体目标,以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引领带动型四类职业农牧民为主要内容,培育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讲诚信的新型职业农牧民,使其成为我省进展现代农牧业的主要力量。新型农牧民培育项目根据“政府推动、部门管理、机构培训、农牧民受益”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认定及扶持的项目资金。第四条 整合相关涉农培训资金,集中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加快农牧业进展转型升级、促进农牧民收入增加、为现代化农牧业进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由市农牧局组织实施。市农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仔细组织项目实施.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六条 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资金。第七条 根据“统筹使用、分类培训”的原则,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培育生产经营型和引领带动型职业农牧民,兼顾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第八条 培训补助标准。根据省、州、市关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依据职业农牧民类别、培训内容、专业课程设置需要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实施差别补助.第三章 培训机构第九条 市农委根据培育任务的需要,讨论制定培训机构确定方法及程序,选择与当地产业进展需要结合紧密的培育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机构以农广校、农技推广、农业院校、农业科研等公益性机构为主,引导和鼓舞农业龙头企业、大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社会培育机构广泛参加。第十条 通过实地查看、组织会商或专家评估等方式择优申报.第四章 资金使用第十三条 省农牧厅根据产业进展情况、农业人口规模、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要求等因素将中央和省级培训任务一并切块到市,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和任务,及时做好资金下达任务。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和任务,及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确定的项目,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