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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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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法律规范1 总则1.1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1。2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法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进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法律规范.1。3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法律规范化。1.4 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法律规范实施细则.2 引用标准DL/T599—1996《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民用建设电气设计法律规范》GB50096—1999《住宅设计法律规范》GB 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B 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法律规范》GB 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法律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法律规范》GB 50303-202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 《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法律规范” 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 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法律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 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3。2 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纳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纳 10kV 单电源供电。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的不同母线.3。3 住宅小区的 10kV 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纳电缆方式供电而临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纳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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