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加考核定级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90 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 1000人、生产能力在 30 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 100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80 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70 分以上,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60 分;露天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