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施工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促进电厂生产顺利进行,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结合生产部临时施工用电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上或设备容量在 50kw 及50kw 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亦可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
第三条 总容量在 50KW 以下的用电设备或 5 台以下的设备虽不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但应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四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五条 安装、拆除和维修用电设备,必须由电工完成
电工必须熟悉本岗位技能,经考试合格并持有与所掌握的技能相适应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生产部应建立、建全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操作规定,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这些规定并熟悉本单位的供用电系统
第七条 工程处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用电安全员
第八条 各种用电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每次检查都必须留有记录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与外线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作保护接地
第十条 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 20 米及以上的井字架,脚手架,正在施工的塔吊及在雷击区施工时都必须安装避雷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 施工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有产品合格证件,并有铭牌,固定式电气设备标志齐全
第十二条 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