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安全员配备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根据建筑面积配备: ①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②1 万一 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③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根据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②5000 万一 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③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 — 200 人的,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 员总人数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