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
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 旅行社要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 存款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
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 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根据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
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