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管道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锡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进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198 号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641 号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18 号令)、《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法律规范》(CJJ36—202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法律规范》(CJJ99—202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24)、《无锡市桃花山隧道养护技术法律规范》(暂行)、《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城市道路养护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锡政公政[2024]15 号),结合市管道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无锡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监管的市管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市管道路的养护工作由管理处与养护单位以合同方式来明确
明确道路的养护单位实行市政设施养护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按市政和园林局关于“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对 2024 年以前的老设施、新建特别结构桥梁、高架桥、公铁立交等市政设施项目,其养护维修工作由管理处报市政和园林局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委托具有专业队伍和设备的养护作业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签订养护作业协议
第四条 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的道路养护单位,必须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技术法律规范仔细执行,确保设施完好、使用安全、巡视到位、维修及时
第五条 无锡市政设施管理处受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委托,履行对市管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管理,负责对各道路养护单位执行合同情况和养护质量的考核及养护经费的核拨
第三章 养护维修第六条 市管城市道路的养护工作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