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措施》的告知 (公布日期:2006-9-18 点击数:271 信息来源:浙建管〔〕36 号 关键词:)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都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 经省建设厅同意,现将《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使用到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
原《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可换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详细措施另行告知
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措施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从业能力,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及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是指获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工程建设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措施所称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是指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考试、证书核发、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按照人事部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实行统一管理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委托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实行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报名、证书申请与变更受理、继续教育等详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考试第五条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从业应达到行业从业能力原则规定,获得《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