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二、列入进货检查验收的食品主要包括肉及肉制品、粮油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发产品、调味品、干菌制品、熏腌制品、保健食品、饮品、酒类、蔬菜、水果、罐头、酱菜类等。三、经营者进货时应实行索证索票等方式,审验生产者、供货者经营资格:(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三)经营许可证;(四)卫生许可证;(五)有关涉及产品质量的认证标志、注册商标、获奖标志证明等。四、经营者检查验收货时,应查验商品如下事项:(一)核对商品生产者的用中文标注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二)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的标识、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计量(含量)及商品主要成分、用途、性能、注意事项等;(三)查验食品外包装是否损毁、污染、变质及卫生状况;(四)应该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报告;(五)核对所购食品与销售票据是否一致等。五、经营者进货时,查验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拒绝接收,并不得进入销售环节。发现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