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执行方):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企业宣传片,帮助甲方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宣传,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一、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开展的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甲方应按时、依照合同支付全部费用。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摄制脚本及相关影视文字资料并保证保证材料完整、准确,图片清楚.4、甲方有对制作完成的企业宣传片作品享有版权.5、除了约定的拍摄内容外,乙方有权决定如何拍摄镜头和场景。,乙方有权决定如何剪辑最终影像制品,甲方如有特别拍摄要求,必须与乙方说明,如有必要需另外签订补充合同。6、为保证乙方拍摄效果,甲方须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如场所照明、环境供电、相关人员配合等条件。7、乙方应确保母盘本身无播放上的技术的缺陷,乙方可以在影视片落幕中注明该片由乙方制作。8、甲方应保障乙方摄像师人身安全,以及摄像器材不被丢失、损坏。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摄像师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以及摄像机、摄像器材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9、因天气原因(如有雾、雨、雪,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等)、拍摄环境混乱或现场人员、周围人群不合作、骚扰致使画面不稳定,因环境光线不足或者其它不可预知、不可抗拒之外因,致使不能保障拍摄效果,或无法拍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有权依该合同收取费用。11、双方在甲方交付定金后一方单方面决定中止本次摄像服务的,视为违约,须赔偿守约方与定金等同金额人民币。12、光盘交付后,如甲方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如无图像、无声音)三日内须把光盘送回,乙方将免费重做.超过三天视为质量合格,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属甲方损坏,划伤、磨损盘面而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13、因甲方原因改期进行摄像服务,届时甲方仍然须按原定服务总费用全额支付给乙方作为摄像服务费.14、此协议已经甲乙双方认可,并无任何除本协议所述以外的歧义。除以上所陈述的条款之外,任何一方的明示、暗示性或其它要求将不予承认。15、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删减或修改需经书面做出,并由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的补充或修订文件与本协议具同样效力,并应取代其所修正的部分。16、乙方向甲方提供 3—5 条播音员样音供甲方选择. 二、制作内容及完成时间:1、甲方委托乙方摄制企业宣传片□、专题片□、汇报片□、展示片□、推广片□时长约为分钟.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材料 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