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法律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B 50096—1999(2024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 年 6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142 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法律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法律规范》GB 50096-1999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24 年 4 月 2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 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 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法律规范》GBJ96—86 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法律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96—1999,自 1999 年 6 月 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法律规范》GBJ96—86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讨论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法律规范》GBJ96-86 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法律规范》。本法律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讨论,仔细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法律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讨论院负责具体解释。本法律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讨论院居住建筑与设备讨论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 19 号,邮政编码 100044).本法律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讨论院本法律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讨论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讨论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讨论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讨论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讨论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讨论院本法律规范主要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