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上岗证之财经法规 自编考点及重难点(根据大纲规定)包括某些个人心得以及以便的识记技巧分享——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根据《立法法》,此效力最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1985 颁布,1993、1999 修订
内容:总则、会计核算、企业企业会计核算尤其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和负附则,7 章 52 条
突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强调单位负责人责任
2、《注会法》1993 颁布
中介行业第一部法律
内容:管理体制、考试注册、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公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国务院 72 号令《总会计师条例》,尤其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
设总会计师,不得设置与其重叠的副职
,国务院 287 号令《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条例》,企业负责人对财报负责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献
部门规章,部长令公布:“措施+基本准则”;规范性文献——“档案管理措施+表扬措施”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财政部门主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府职能:经济调整、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根据《会计法》、《注会法》、国务院对财政部三定方案,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