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规定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有关票证。应当检查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汇报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汇报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查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原则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原则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规定,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重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有效期(保质期、保鲜期、保留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妥、容易导致商品损坏也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查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查检疫证明,未经检查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置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常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导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与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置对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成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贯彻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有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立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既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汇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度 第一条 目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合用于生产部所属部门、车间和个人。 第三条 职责: 一、生产经理负责该项工作的制订及研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