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四、行政复议(考试重点)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通过重新审查,重新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1、和行政诉讼比较,受理原则不一样(1)行为原则① 详细行政行为可以复议(11 项)和诉讼(8 项),实际内容同样,均有“其他”这一项
② 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诉讼的对象,部分是复议的对象;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和详细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没有详细行政行为就不能申请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申请范围,当事人申请后,复议机关必须予以答复
(2)争议的内容① 合法性,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出诉讼② 合理性,可以申请复议,一般状况下不能提出诉讼,只在行政惩罚显失公正的状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例:某企业污染河流,行政机关责任赔偿 10 万元,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 8万元,当事人还不服,认为不合理,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假如该企业认为 8 万元的赔偿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法院才受理
(3)保护权益的范围 ① 人身权 ② 财产权 ③ 受教育权 ④ 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 复议保护的权益范围比诉讼大,诉讼只能是前三项权利
例:申请示威、游行假如公安机关不一样意,可以到同级政府复议,假如复议不一样意,那就不能诉讼
2、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详细行政行为都可以复议,抽象行政行为除 3 种例外的状况外可以复议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抽象行政行为(3 种) 内部行政行为 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三)行政复议参与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