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浙江省公务员考核算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对的评价公务员的德才体现和工作实绩,增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实行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组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组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重视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的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措施,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原则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根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体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体现; 绩,是指完毕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体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毕平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的任务以及出勤状况,可以采用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毕工作目的任务记实状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题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用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成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很好; (四)可以完毕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局限性; (四)能基本完毕本职工作,但完毕工作的数量局限性、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