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住房和城镇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镇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有关做好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告知》(建注〔〕4 号)精神,为做好本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 9 月 17 日—18 日。各市州要按照《湖南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 1)的规定,认真做好有关考务工作。 二、报名条件。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一、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境保护工程师等专业中选一项报名。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构造、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各市州人事、住房城镇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一级注册构造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附件 2)以及《转发人事部、建设部有关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措施>的告知》(湘人发〔〕63 号)、《转发人事部、建设部有关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措施>的告知》(湘人发〔〕64 号)、《转发人事部、建设部有关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措施>的告知》(湘人发〔〕65 号)、《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有关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措施>的告知》(湘人发〔〕80 号)等文献的规定,认真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各专业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与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分别在一种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毕职业实践年限后方能报考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