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考 核 规 范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计量法及其实行细则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措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企业制造计量器具应满足计量法制管理规定
企业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必须对其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生产条件由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技术文献、管理制度五个部分构成
被考核企业产品的质量控制按《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措施》和10 一五-《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同意通用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计量法制管理规定 (一)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制造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严禁使用的计量器具
(二)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献、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使用方法定计量单位
(三)产品的精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的规定
(四)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出厂产品必须具有合格印证
(六)申请许可证的新产品必须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措施》获得型式同意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三、生产设施 (一)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的种类、数量、精确度和设备精度等能满足生产和工艺的规定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装配调试、试验、包装、储存等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条件
(三)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都必须具有有效的合格证书
四、出厂检定条件 (一)检定用的原则计量器具及其配套装置和检定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出厂检定的规定
(二)应根据需要配置足够数量的出厂检定人员,并经考核合格
(三)出厂检定必须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或检定措施进行
(四)因特殊原因暂不具有出厂检定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条件的单位承担出厂检定,但应具有委托检定协议书
(五)检定用的原则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获得有效的检定证书或经校准满